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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5 16:15:13

  中超买球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3 年版)的通知 》(川环规 〔202 3 〕 1 号 )文件 , 结合本市实际。 编制了《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 23 年版 )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 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 〔202 0 〕 8 号)、 四川省 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 年版)》 (川环规 〔202 3 〕 1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 攀枝花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举报人 ” )通过有关渠道举报 攀枝花市 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 局 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 举报人 ,经 其 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

  第三条 攀枝花 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 攀枝花 市 生态环境局 实施奖励 。 省级办理的和跨行政区划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攀枝花市的,由 攀枝花 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奖励。

  第四条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 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 并 接受监督 。

  第五条 经 市 生态环境局 查证属实, 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 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 500 元奖励 ;

  ( 三 )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 1000 元奖励;

  ( 四 )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 万元以上不满 40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 1500 元奖励;

  ( 五 )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 万元以上不满 60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 六 )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 七 )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 10000 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 市 生态环境 局 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 有效 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中超买球,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七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 。 生态环境 部门 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

  (三)新媒体举报: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 市 生态环境 局 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第九条 生态环境 部门 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 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奖励意见, 经 法治监督机构负责人确认、 人事机构审核通过后,送财务部门确认奖金发放方式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奖励的处理意见并通过审核的,可以直接报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审核通过后,经财务科确认奖金发放方式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 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1 份) 、(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办理奖励手续, 并填写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办奖励签收登记表》(附件2 )。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 领 ,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 资料 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 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的 有关规定 执行 中超买球,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生态环境局 可通过线上转账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 部门 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 局 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案件承办人应加强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和资料归档以及奖励相关资料归档过程中举办人有关信息的保密管理 中超买球,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 局 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 局 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 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 ; 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 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 年,自 2023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原 《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攀环〔2020 〕 35 号)、《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 (攀环发〔2021 〕 62 ) 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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